|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叶锐锋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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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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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徐伟南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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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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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郑标杰、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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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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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郑标杰、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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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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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郑标杰、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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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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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郑标杰、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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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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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17破1号郑标杰申请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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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破1号 | - |
当事人- 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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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破1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受理郑标杰申请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担任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杨武)。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25日前,向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联系人:杨武;联系电话020-38795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539335632021-05-2114:38:56:478(2021)粤0117破1号郑标杰申请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企业,会议,申报,提交,债权人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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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 2 |
(2019)粤0117执异133号郑标杰申请追加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徐伟南为被执行人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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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异13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鸿辉假日酒店 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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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执异133号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鸿辉假日酒店、叶锐锋: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郑标杰申请追加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徐伟南为被执行人一案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郑标杰的保全申请,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粤0117执异1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徐伟南所持有的股权。2019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9)粤0117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郑标杰的申请,郑标杰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判决驳回,郑标杰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第三人徐伟南向本院提出解除股权冻结申请。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7执异1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第三人徐伟南持有的从化市兴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股权数额的冻结;二、解除对第三人徐伟南持有的从化市兴安汽车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股权数额的冻结;三、解除对第三人徐伟南持有的广州市南兴企业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股权数额的冻结;四、解除对第三人徐伟南持有的广州市绿色大有园林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股权数额的冻结;五、解除对第三人徐伟南持有的广州从化广发企业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股权数额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535909782020-09-3020:02:07:448(2019)粤0117执异133号郑标杰申请追加从化温泉鸿辉大厦企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徐伟南为被执行人一案执行,申请,徐伟南,股权,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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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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