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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启航星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33栋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3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中油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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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中油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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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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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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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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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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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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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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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海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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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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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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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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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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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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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国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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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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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白球荣与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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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白球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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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舒玉安与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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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舒玉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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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27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4 详情

    送达公告6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21174号送达公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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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1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油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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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174号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中油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点整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王畅、杨莹、朱作平,书记员:陈舒晗。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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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2
    2

    (2021)粤0305执128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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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89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甘露 被告-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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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892号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892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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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3

    (2021)粤0305执1291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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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915号 人事争议

    原告- 陈丹 当事人-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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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915号之一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5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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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4

    (2021)粤0305民初111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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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1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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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102号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刘星:本院受理原告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刘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10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告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账单期间未足额支付的油品货款37503.57元、服务费665.17元、滞纳金12308.67元,共计人民币50477.41元;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0日账单期间油品货款23999.41元、服务费435.03元、滞纳金7660.61元,共计人民币32095.05元;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账单期间油品货款31387.64元、服务费558.5元、滞纳金9736.45元,共计人民币41682.59元;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0日账单期间油品货款26309.24元、服务费469.04元、滞纳金7908.56元,共计人民币34686.84元;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账单期间油品货款19510.95元、服务费352.13元、滞纳金5701.1元,共计人民币25564.18元;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账单期间油品货款8977.39元、服务费201.74元、滞纳金2623.19元,共计人民币11802.32元;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账单期间油品货款16758.86元、服务费293.74元、滞纳金4736.05元,共计人民币21788.65元;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账单期间油品货款7713.59元、服务费173.34元、滞纳金2179.86元,共计人民币10066.79元;以上所有计算周期金额合计228163.83元(上述账单滞纳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后续产生的滞纳金以油品货款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刘星对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第1项付款义务共计人民币228163.83元及后续滞纳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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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5

    (2020)粤0304民初205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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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05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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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0577号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刘星、胡建立、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印佳军、文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0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6162.24元;二、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9840.3元(2020年2月24日之前产生),此后的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2106162.24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2月25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详见附表二)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款项在担保额度(详见附表二)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星、胡建立对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第5笔借款产生的债务(含未还本金1308410元、违约金54149元及以未偿还本金130841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2月25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452.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684.16元,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刘星、胡建立、深圳市海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76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序号《额度借款合同》借款人借款额度借款本金放款时间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支付时间借款利率(月)期限到期时间还款方式最后还款时间《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最高本金金额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签订日期120×××642017/7/14启航星物流100万28.8万2018/3/3057600(20%)2018.3.270.48%30个月2020/9/29每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本息金额10983元(还款日固定为每月20日)2019.12.1320170164-A2017/7/14刘星、胡建立1000万220×××952017/4/8启航星物流66万66万2017/8/2813.2万(20%)2018.8.280.48%30个月2020/2/27每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本息金额25168元(还款日固定为每月20日)2019.12.1320170195—A2017/4/8刘星、胡建立66万320×××922018/6/6启航星物流150万150万2018/6/71.20%18个月2019/12/6每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本息金额101334元(还款日固定为每月20日)2019.12.3020180092—A2018/6/6刘星、胡建立150万420×××422018/8/9启航星物流50万50万2019/2/251.50%6个月2019/8/24每月支付利息,到期清息还本(还款日固定为每月25日)2019.12.3020180142—A2018/8/9刘星、胡建立50万520×××152019/1/21启航星物流200万200万2019/1/231.20%18个月2020/7/22每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本息金额135112元(还款日固定为每月20日)2019.10.3120190015—A2019/1/21刘星、胡建立、海纵公司200万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序号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抵押人担保额度担保债权时间范围抵押物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120×××-062016/6/28启航星公司336万2016/6/28—2021/6/27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粤×××LV×××09220×××-022016/6/28启航星公司336万2016/6/28—2021/6/27集瑞联合牌重型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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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6

    (2021)粤0305执1289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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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89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甘露 当事人-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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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892号之一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甘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35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8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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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7

    (2021)粤0305执1073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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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73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国华 当事人-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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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735号之一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6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7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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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8

    (2021)粤0305民初36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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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63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万兴汽车修理店 被告-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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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38号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万兴汽车修理店诉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万兴汽车修理店支付车辆维修款合计48585元。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7.3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许立岸、赵一嘉联系电话:0755-8660942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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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9

    (2021)粤0305民初36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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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63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万兴汽车修理店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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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38号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万兴汽车修理店诉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万兴汽车修理店支付车辆维修款合计48585元。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7.3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许立岸、赵一嘉联系电话:0755-8660942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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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10

    (2021)粤0305执1057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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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57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林 当事人-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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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576号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78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5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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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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