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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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20]10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2018年9月,你单位在浙江区域多地进行楼盘开发,在前期土地资源分析勘察期间,因车辆供应不足,你单位后勤主管与招揽车辆出租业务的林某联系,双方口头约定现结费用,并提供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0日至12月11日使用备用金共计支付费用27100.00元,并取得林某提供的丽水市壹景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0590816-17,货物名称为经营租赁*汽车租赁费,金额26310.68元,税额789.32元,价税合计271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2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税前列支,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100.00元。(二)2018年11月,你单位进行年度校园招聘期间,允许员工租用车辆进行招聘工作,租车费用凭借发票报销。原人事招聘员与其租用车辆人员未签订合同,在招聘结束后取得了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834379,货物名称为经营租赁*汽车租赁费,金额17475.73元,税额524.27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1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税前列支,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100.00元,当年度你单位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2851316.25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82896416.25元,应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0724104.06元,已缴20712829.06元,少缴1127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额11275.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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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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