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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致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4号凤凰城玉兰苑10号商住楼1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凯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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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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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凯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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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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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晓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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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冀0104民初7816号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李凯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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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781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凯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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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凯辉:本院对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李凯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4民初7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33080元及违约金、滞纳金(以33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69元,被告李凯辉负担36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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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4
    2

    (2018)冀0104民初5531号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周晓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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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104民初553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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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晓柳: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4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恰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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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3

    (2018)冀0104民初5531号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周晓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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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104民初553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晓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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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晓柳: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4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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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4

    (2018)冀0104民初5531号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周晓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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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104民初553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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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晓柳: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宝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4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恰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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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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