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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胜达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瑞路5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启兵、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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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终10902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周启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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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30
    2

    周启兵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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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8662号 劳动争议

    原告-周启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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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1-17
    3

    潘吉昌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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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9608号 劳动争议

    原告-潘吉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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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2-14
    4

    邹换喜与刘长春、陈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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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93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邹换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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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0-09-07
    5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樱之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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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执8426号之三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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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17 2020-04-20
    6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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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1002执2355号之一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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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1-22
    7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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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特3307号 -

    当事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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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11-05 2019-12-20
    8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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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执65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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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10-24 2019-11-22
    9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乡情山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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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执50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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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7-10 2019-12-20
    10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樱之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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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39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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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6-28 2019-09-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9民初16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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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66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付维华 陶华婷 袁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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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36号3-5幢)、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汇源路55号6幢2层A区2047室)、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6号2幢)、付维华(住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908弄167号503室)、陶华婷(住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70弄4号101室)、袁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靖路2250弄5号16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付维华、陶华婷、袁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258059.13元、运费5000元(合计263059.13元),以及加工费利息损失4484.12元(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8月9日),并赔偿加工费258059.13元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中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付维华、陶华婷、袁珏对上述第2项中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8-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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