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926002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龙坞茶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坞蓝之莲餐厅于2018年11月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桐坞路东201号一楼厨房处存在未按规定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我局西湖转塘中队队员在检查中发现并查处。当事人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桐坞路东201号一楼厨房处设置有一个灰色垃圾桶,平时作为其他垃圾桶使用。查处时灰色桶内装有瓶子等可回收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监督责任。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于2019年9月8日14时45分改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9月1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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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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