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荣华科技

    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艺丰花园C区1栋一单元1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3201号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民终13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201号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本案由审判员陈凯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婷兼任。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09
    2

    (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3
    3

    (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3元,保全费1481.4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09
    4

    (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瀚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荣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3344号。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6383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7280.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满后10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1月17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七楼速裁三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0-08-2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