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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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韩超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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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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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兴润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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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兴润阳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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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兴润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宁波奉化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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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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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兴银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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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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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汪顺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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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汪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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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奉化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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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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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波红帮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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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宁波红帮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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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郑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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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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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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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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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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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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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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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3执1491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2 | (2021)浙0213执1490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3 | (2021)浙0213执1489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4 | (2021)浙0213执1488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5 | (2021)浙0213执1487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6 | (2021)浙0213执1486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7 | (2021)浙0213执1485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8 | (2021)浙0213执1498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9 | (2021)浙0213执1497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10 | (2021)浙0213执1496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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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飞达、费平娣、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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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6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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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682号胡飞达、费平娣、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1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胡飞达、费平娣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682891.62元,利息534552.37元、罚息107500.03元及相应利息等,律师费6000元;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40386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5709.44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314275胡飞达账号:6228580299901314259费平娣账号:622858029990131426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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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2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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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581号 | - |
当事人-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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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581号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案款152119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7611.97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1182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们)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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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
3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勇、李荷莲、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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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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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54号胡勇、李荷莲、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12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胡勇、李荷莲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381935.63元、利息458072.6元、罚息146040.95元及相应利息等,律师费6000元;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38736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2320.49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5190胡勇账号:6228580299900495174李荷莲账号:6228580299900495182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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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4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兴波、林春娟、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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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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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53号胡兴波、林春娟、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1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胡兴波、林春娟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582204.81元、利息454057.43元、罚息86315.6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6000元;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39829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3685.78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5166胡兴波账号:6228580299900495141林春娟账号:622858029990049515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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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5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韩超超、郑满英、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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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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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55号韩超超、郑满英、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1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韩超超、郑满英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4808506.6元、利息666808.89元、罚息85659.8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6000元;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50769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5234.88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5224韩超超账号:6228580299900495208郑满英账号:622858029990049521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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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6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常斌、严婷婷、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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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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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97号徐常斌、严婷婷、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12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徐常斌、严婷婷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443548.33元、利息378956.49元、罚息39542.87元及相应利息等;律师费6000元;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37744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1080.48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徐常斌账号:6228580299900491173严婷婷账号:6228580299900491181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1199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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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7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佳伦、胡桂菊、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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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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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99号王佳伦、胡桂菊、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1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王佳伦、胡桂菊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557456.46元、利息482650.19元、罚息100640.92元及相应利息等;律师费6000元;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39974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3867.48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佳伦账号:6228580299900491231胡桂菊账号:6228580299900491249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125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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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8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明海、项培叶、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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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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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98号于明海、项培叶、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1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于明海、项培叶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584486.67元、利息464729.2元、罚息71904.45元及相应利息等;律师费6000元;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39817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3671.2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明海账号:6228580299900491207项培叶账号:6228580299900491215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122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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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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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位、费华娣、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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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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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29号王军位、费华娣、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06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王军位、费华娣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708140.2元、利息516597.84元、罚息89868.61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000元;(2)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41365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5606.07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军位账号:6228580299900489151费华娣账号:6228580299900489169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8917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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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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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邬皎洁、邬志昂、董筱萍、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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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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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30号邬皎洁、邬志昂、董筱萍、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0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邬皎洁、邬志昂、董筱萍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4841200.43元、利息716199.94元、罚息96059.57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000元;(2)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51416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5697.3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邬皎洁账号:6228580299900489193邬志昂账号:6228580299900489201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89219董筱萍账号:622858029990048922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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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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