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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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宇君与绍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伽博电子器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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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缪宇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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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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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0284号原告许娟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伽博电子器材商行、绍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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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02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许娟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伽博电子器材商行 被告- 绍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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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越城区伽博电子器材商行:本院受理原告许娟诉你及绍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02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追加原告申请书和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伽博电子器材商行退还货款33000元;二、判令被告绍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晓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王惠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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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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