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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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叶建平、黄亚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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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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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0-20 |
2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屠友金、李安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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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1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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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21 |
3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绿生牧业有限公司、屠友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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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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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5-31 | 2020-06-19 |
4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绿生牧业有限公司、屠友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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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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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19 |
5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绿生牧业有限公司、屠友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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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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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9 |
6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彩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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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365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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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1 |
7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彩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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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367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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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01 |
8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晓锋、徐夏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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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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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12-17 |
9 |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晓锋、徐夏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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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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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01-17 |
10 |
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宁海县得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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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99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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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5-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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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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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叶建平 黄亚珍 胡远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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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1号叶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449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4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建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5200元;三、驳回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叶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被告叶建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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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2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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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叶建平 黄亚珍 胡远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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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2051号叶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叶建平归还原告担保垫付款449500元,并赔偿自2012年7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4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叶建平承担原告代理费5200元;3.被告黄亚珍、胡远国对被告叶建平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本案由审判员卢娜独任审理,并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卢娜(联系方式:59979363)代书记员:蔡敏敏(联系方式:59979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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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3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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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锋 徐夏妹 徐彩萍 胡满昌 洪兵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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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9号胡满昌、洪兵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彩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德水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10174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1746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彩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德水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费损失15500元;三、被告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对上述一、二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096元,由被告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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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4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王青荣、胡冬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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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锋 徐夏妹 徐彩萍 王青荣 胡冬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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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5号王青荣、胡冬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王青荣、胡冬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彩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德水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1025307.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2530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彩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德水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费损失15600元;三、被告徐彩萍、王青荣、胡冬女对上述一、二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彩萍、王青荣、胡冬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168元,由被告徐彩萍、王青荣、胡冬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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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5 |
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王青荣、胡冬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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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锋 徐夏妹 徐彩萍 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王青荣 胡冬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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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5号王青荣、胡冬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王青荣、胡冬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5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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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6 |
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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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锋 徐夏妹 徐彩萍 胡满昌 洪兵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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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9号胡满昌、洪兵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在继承张德水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担保垫付款1017466元,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15500元;2.被告徐彩萍、胡满昌、洪兵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14时4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力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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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7 |
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王青荣、胡冬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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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锋 徐夏妹 徐彩萍 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王青荣 胡冬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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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625号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王青荣、胡冬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王青荣、胡冬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张晓锋、徐夏妹、徐彩萍在继承张德水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担保垫付款1025307.25元,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15600元;2.被告徐彩萍、宁波爱美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王青荣、胡冬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13时4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力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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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8 |
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现名为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张晓云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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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3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叶建平 黄亚珍 胡远国 张晓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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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396号叶建平、黄亚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现名为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张晓云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33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由原告宁海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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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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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张晓云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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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3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叶建平 黄亚珍 胡远国 张晓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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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396号叶建平、黄亚珍: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平、黄亚珍、胡远国、张晓云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叶建平归还原告担保垫付款499500元,并赔偿自2012年7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9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8700元由被告叶建平承担;3、被告黄亚珍、胡远国、张晓云对上述担保垫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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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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