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50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540KG)的数量和使用流向,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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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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