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消)行罚决字〔2020〕0116号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与湖中路交界处的由浙江屹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屹男商汇广场室内消火栓无水,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屹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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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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