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税稽罚[2018]4号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
经我局(所)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7月26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2月在“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科目列支张文、姜建文等8名职工工资薪金119600.0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730.72元,已代扣代缴税573.10元,少代扣代缴10157.62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5078.8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78.8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衢州市区劳动路93号)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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