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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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吴晓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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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51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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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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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谢素玲、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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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4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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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4-04 |
3 |
赵大松、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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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76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赵大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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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31 |
4 |
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莫文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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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10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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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0-09 |
5 |
(2020)粤0304执1489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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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89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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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30 |
6 |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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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破申841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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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9-07 |
7 |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吴晓亮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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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6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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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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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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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94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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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11-16 |
9 |
徐艾嘉与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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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147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艾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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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2-26 |
10 |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深圳荧兴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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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2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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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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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051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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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51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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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517号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晓亮、原审第三人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0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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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2 |
(2020)粤03民终214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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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4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谢素玲 当事人- 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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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441号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素玲、原审第三人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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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2020)粤03民终21441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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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4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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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441号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素玲、原审第三人加拿大艾尔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如届时你司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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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4 |
(2019)粤03民终237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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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76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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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762号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赵大松与被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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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5 |
(2020)粤0304执148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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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荧兴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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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14897号深圳荧兴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82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14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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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6 |
(2020)粤0304民初187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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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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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727号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取得与你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各一份。公告传票内容: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10:30,应到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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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7 |
(2019)粤03民终237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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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76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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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762号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赵大松与被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睿(主审)、审判员聂效、审判员吴春泷,书记员为陈颖。于2019年11月4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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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8 |
(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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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二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大松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英商怡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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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二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赵大松诉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大松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撤销(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30日克扣的工资1782.42元。3、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88592.8元。4、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920元。5、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004元。6、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9216.2元。7、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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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9 |
(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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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赵大松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英商怡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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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一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赵大松诉你与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大松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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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10 |
(2018)粤0304民初37596、3759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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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泳 李丹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英商怡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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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596、37597号之一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许泳诉你与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许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未交纳),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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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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