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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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柏金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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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45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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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5 |
2 |
宋林峰、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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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5992号 | 期货交易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宋林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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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10 |
3 |
刘某华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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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03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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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30 |
4 |
熊瑾、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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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6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熊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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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9-30 |
5 |
汪建国、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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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860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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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10 |
6 |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邓伟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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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99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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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9-09 |
7 |
代春英、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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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009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代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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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2-05 |
8 |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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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1250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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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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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陈学玲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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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2006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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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8 |
10 |
王静芳、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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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726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静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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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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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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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971号 | - |
原告- 刘俊波 当事人-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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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971号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俊波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及答辩通知书、证据、听证传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1、追加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原告的赔付责任;2、调查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出资金额去向和深油所往来账目,有无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3、冻结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产。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听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10时30分,听证地点需在听证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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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0304执异7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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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737号 | - |
原告- 董晓梅 当事人-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晟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振戎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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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737号深圳市前海晟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谭霞云、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董晓梅与被申请人谭霞云、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振戎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晟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及答辩通知书、证据、听证传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追加谭霞云、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能石化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振戎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为(2021)粤0304执19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听证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9时30分,听证地点需在听证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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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1)粤0304民初84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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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4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佘会秀 被告-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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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8457号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原告佘会秀与被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84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在被告交易平台进行的一切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或赔偿原告投入资金(损失)179290.34元及利息(自2015年2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至,利息暂计45800元)合计225090.3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8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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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4 |
(2021)粤0304民初256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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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政华 被告-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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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601号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原告刘政华与被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6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在被告交易平台进行的一切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或者赔偿原告投入的资金63941.18元及利息共计77941.18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承担合理维权开支20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8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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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5 |
(2020)粤03民终259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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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99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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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990号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伟华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本案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0.5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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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6 |
(2020)粤03民终1359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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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59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郝向红 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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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3592号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向红、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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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7 |
(2020)粤03民终259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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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99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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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990号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伟华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启沃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1年1月21日10:0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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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8 |
(2020)粤03民终135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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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5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高盛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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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3591号深圳市前海高盛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蒋懿生诉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盛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此公告。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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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9 |
(2020)粤03民终16879号二审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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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87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正信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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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879号深圳市前海正信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民荣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前海正信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43元,由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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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10 |
(2020)粤03民终16878号二审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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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87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正信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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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878号深圳市前海正信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海洋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前海正信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7元,由上诉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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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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