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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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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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9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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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01-01 |
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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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63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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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5-29 |
3 |
叶汝简、吕文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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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38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汝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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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9-04-29 |
4 |
叶汝简与吕文忠、叶宇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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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38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汝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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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8-11-13 |
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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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765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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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07 | 2018-11-16 |
6 |
林七妹与吕文忠、叶宇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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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38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七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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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9-05-29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黄慧聪、朱海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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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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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5-24 | 2018-06-20 |
8 |
叶汝简与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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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5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叶汝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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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4-27 | 2017-08-28 |
9 |
林七妹与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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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5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林七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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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4-27 | 2017-08-28 |
10 |
麦钜鹏、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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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898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麦钜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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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8-06-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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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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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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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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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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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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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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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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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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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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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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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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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异3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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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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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吕文忠、黄慧聪、周丽萍、劳伟潮、陈胜辉、何忠文: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576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吕文忠、黄慧聪、周丽萍、劳伟潮、陈胜辉、何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执异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57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承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享有(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债权及第四、五项判项判决的附属从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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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2 |
(2018)粤0606执异6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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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6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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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朱海玲、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84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朱海玲、吕文忠、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执异631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16)粤0606执84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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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3 |
(2016)粤0606民初65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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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5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林七妹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卢带标 何瑞联 黄慧聪 周丽萍 朱健辉 吕文忠 叶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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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带标、何瑞联:本院受理原告林七妹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卢带标、何瑞联、黄慧聪、周丽萍、朱健辉、吕文忠、叶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2016)粤0606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一、被告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七妹支付81329.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卢带标、何瑞联、黄慧聪、周丽萍、朱健辉、吕文忠、叶宇杰分别在1/14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七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23元、公告费750元,合共2583.23元,由被告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卢带标、何瑞联、黄慧聪、周丽萍、朱健辉、吕文忠、叶宇杰分别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在1/14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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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4 |
(2016)粤0606民初65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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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5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叶汝简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卢带标 何瑞联 黄慧聪 周丽萍 朱健辉 吕文忠 叶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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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带标、何瑞联:本院受理原告叶汝简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卢带标、何瑞联、黄慧聪、周丽萍、朱健辉、吕文忠、叶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2016)粤0606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汝简支付8696443.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汝简支付8311997.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汝简支付8962151.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卢带标、何瑞联、黄慧聪、周丽萍、朱健辉、吕文忠、叶宇杰分别在1/14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的,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卢带标、何瑞联、黄慧聪、周丽萍、朱健辉、吕文忠、叶宇杰分别在1/14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三项债务的,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卢带标、何瑞联、黄慧聪、周丽萍、朱健辉、吕文忠、叶宇杰分别在1/14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叶汝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52.96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72902.9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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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5 |
(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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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麦钜鹏 被告- 黄慧聪 周丽萍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 黄建星 朱健辉 吕文忠 朱海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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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玲:本院受理原告麦钜鹏诉被告黄慧聪、周丽萍、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星、朱健辉、吕文忠、朱海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慧聪、周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麦钜鹏归还借款本金74499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区分计算如下:1.以176996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351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以217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慧聪、周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麦钜鹏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星、朱健辉、吕文忠、朱海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麦钜鹏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023.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合共85523.22元(由原告麦钜鹏预交),由原告麦钜鹏负担4023.22元,由被告黄慧聪、周丽萍、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星、朱健辉、吕文忠、朱海玲负担8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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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
6 |
(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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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麦钜鹏 被告- 黄慧聪 周丽萍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 黄建星 朱健辉 吕文忠 朱海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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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玲:本院受理原告麦钜鹏诉被告黄慧聪、周丽萍、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星、朱健辉、吕文忠、朱海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慧聪、周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麦钜鹏归还借款本金74499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区分计算如下:1.以176996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351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以217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慧聪、周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麦钜鹏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星、朱健辉、吕文忠、朱海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麦钜鹏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023.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合共85523.22元(由原告麦钜鹏预交),由原告麦钜鹏负担4023.22元,由被告黄慧聪、周丽萍、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星、朱健辉、吕文忠、朱海玲负担8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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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
7 |
(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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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麦钜鹏 被告- 黄慧聪 周丽萍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朱海玲 黄建星 朱健辉 吕文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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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玲:本院受理原告麦钜鹏与被告黄慧聪、周丽萍、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朱海玲、黄建星、朱健辉、吕文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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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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