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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纳鑫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永发与张东波,孙明达,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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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03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李永发
    张东波
    孙明达
    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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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09-16
    2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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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财保50号 -

    申请人-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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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1-06 2020-02-14
    3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焦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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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7920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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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5 2019-12-13
    4

    赵启民与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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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4149号 劳动争议

    原告-赵启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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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9-30 2019-12-30
    5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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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416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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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2019-11-20
    6

    湖南金投家黄金珠宝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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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2310号之三 -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投家黄金珠宝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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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0 2019-12-04
    7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与焦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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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39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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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1-10 2019-11-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3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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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308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丽文 当事人-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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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丽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0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0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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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2

    (2021)粤03民终16817号送达公告孙明达、张东波、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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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68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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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1)粤03民终16817号孙明达、张东波、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优萍、孙明达、张东波、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雁兵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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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3

    (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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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孙明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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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之一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以年利率20%计至2018年4月24日);二、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年利率24%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孙明达对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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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公告上诉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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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戴优萍 被告- 张东波 孙明达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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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五孙明达:本院受理原告戴优萍诉你与张东波、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提交上诉状,原告戴优萍于2021年3月8日提交就本案上诉的答辩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的答辩状,内容如下: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并无不当。相反,被答辩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并要求基于3-6个月宽限期、减免10%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第一,本案答辩人于2020年7月6日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应当适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而不应当适用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2020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该规定,本案属于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答辩人要求按照17.4%确定利率乃是断章取义。第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18年3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了1200万元,借款应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被答辩人应在借款到期后三个工作日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剩余应付利息。被答辩人逾期未偿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展期,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制作分期还款计划并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3月15日。答辩人已经给被答辩人一定的宽限期,但被答辩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自2019年6月起便未按照《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还款,再次违约。答辩人已经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被答辩人宽限期,被答辩人再次要求宽限,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且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于2019年6月就发生,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关,被答辩人以其经营受疫情影响主张情势变更,并无事实依据。综上,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故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同时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请尽快审理本案,以高效促公平,避免被答辩人利用诉讼程序恶意拖延、逃避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联系人:黄永周(法官);黄琦、姚蕴绮(法官助理)电话:(0755)82918999转分机号6296或5839或82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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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5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四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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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四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戴优萍 被告- 张东波 孙明达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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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四孙明达:本院受理原告戴优萍诉你与张东波、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联系人:黄永周(法官);黄琦、姚蕴绮(法官助理)电话:(0755)82918999转分机号6296或5839或82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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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6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三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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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戴优萍 被告- 张东波 孙明达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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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三孙明达:本院受理原告戴优萍诉你与张东波、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优萍偿还借款本金9700000元;二、被告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优萍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959145.21元(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5月15日起,以逾期未归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止,逾期违约金详细计算情况见附表1);三、被告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优萍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9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优萍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五、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明达、被告张东波对被告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戴优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0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749元,被告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2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联系人:黄永周(法官);黄琦、姚蕴绮(法官助理)电话:(0755)82918999转分机号6296或5839或82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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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7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二公告转普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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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戴优萍 被告- 张东波 孙明达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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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之二孙明达:本院受理原告戴优萍诉被告孙明达、张东波、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联系人:黄永周(法官)、黄琦、姚蕴绮(法官助理)电话:(0755)82918999转分机号5839或82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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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8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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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戴优萍 被告- 孙明达 张东波 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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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028号孙明达:本院受理原告戴优萍诉你与张东波、深圳市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14时30分,请你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承办法官:黄永周0755-21981096跟案助理:姚蕴绮0755-21981475(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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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6
    9

    (2020)粤0304民初3487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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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87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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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4876号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水清诉被告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张东波、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支付本金1111111.08元和收益33767.12元;2、判令被告被告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111.11元;3、判令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张东波、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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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3
    10

    (2018)粤03执23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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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23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金投家黄金珠宝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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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310号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投家黄金珠宝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2018)潭仲调字第20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3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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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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