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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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88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下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南1#、2#和3#办公楼南侧外墙处建设了三部室外消防钢楼梯,总建筑面积为47.025平方米,工程造价为69117元。三部消防楼梯的方位和建筑面积分别为:①位于星光汇商城东南的3#办公楼南侧外墙处的一部室外消防钢楼梯,其建筑面积为15.75平方米;②位于星光汇商城正南的2#办公楼南侧外墙处的一部室外消防钢楼梯,其建筑面积为15.825平方米;③位于星光汇商城西南的1#办公楼南侧外墙处的一部室外消防钢楼梯,其建筑面积为15.45平方米。上述三部室外消防楼梯均已完工。据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当事人建设的三部室外消防钢楼梯未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意补办相关规划手续。本局认为,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计人民币4147元整(大写:肆仟壹佰肆拾柒元整)。限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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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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