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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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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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9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鸿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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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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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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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24271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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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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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周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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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3253号之二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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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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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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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334-21335号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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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9-07-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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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1410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2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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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5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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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士顿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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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3号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威士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士顿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0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广告费104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380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3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南山区常兴路9号)联系电话:0755-86608820、866088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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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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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3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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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34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鸿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欢 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之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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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344号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欢、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鸿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之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43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工程款的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至生效判决指定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0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来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31031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第四次工程款的逾期违约金(自起诉之日日起计至生效判决指定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来计算,暂计0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以上暂计24803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0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许瀚丹电话:0755-210507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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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2021)粤0305民初5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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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士顿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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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3号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士顿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10时3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联系电话:0755-86608820、866088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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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4 |
(2021)粤0305执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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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温梓君 被告- 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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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0号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温梓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南劳人仲案[2020]237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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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5 |
(2019)粤0306执32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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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32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周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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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3253号周平:申请执行人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139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3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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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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