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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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绍金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跃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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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402民初304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颜绍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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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6 |
2 |
洪平福、吴发才等与黄文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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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3民初71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洪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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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9 |
3 |
陈中荣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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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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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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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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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民终4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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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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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宁州昆鹏砂厂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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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424民初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华宁宁州昆鹏砂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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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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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绿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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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1执885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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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14 |
7 |
刘涛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贤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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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323民初9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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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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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元生申请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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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24执20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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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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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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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323执保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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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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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康与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贤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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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323民初1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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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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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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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3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绍政 龚建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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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龚建友、陈绍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239,796.98元;二、被告龚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被告龚建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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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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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中荣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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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中荣诉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李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中荣支付报酬人民币10300元;2、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中荣支付以人民币10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陈中荣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陈中荣对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5、驳回原告陈中荣对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李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申开勇,联系电话:15721895884。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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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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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中荣 被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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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中荣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李国庆(2021)云0103民初102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3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2、判决3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以1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6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用由3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官:申开勇;联系电话:15721895884;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五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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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4 |
(2020)云01民终18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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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上诉人- 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 龚建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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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龚建友: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龚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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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5 |
(2020)粤0307民初73号公告撤诉裁定(郑江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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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符石珍 被告- 郑江池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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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3号郑江池:本院受理原告符石珍诉被告郑江池、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符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3.495元(原告已预交6866.99元,多收取部分,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2375.66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10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注:请将公告报纸寄回龙岗区德政路8号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潘文丹收,联系电话:289235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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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6 |
(2020)粤0307民初73号开庭公告(郑江池、惠一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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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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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3号郑江池、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符石珍诉被告郑江池、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7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7月24日刊登于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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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7 |
(2020)粤0307民初73号郑江池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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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符石珍 被告- 郑江池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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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3号郑江池:本院受理原告符石珍诉被告郑江池、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7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4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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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8 |
(2020)粤0307民初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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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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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3号郑江池:本院受理原告符石珍诉被告郑江池、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7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本公告于2020年4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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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9 |
(2019)云0102民初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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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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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14号龚建友: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和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9)云01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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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10 |
(2019)云0102民初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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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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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14号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建友: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61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4361.82元;二、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2218元;三、驳回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李文兴、朱国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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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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