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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局第一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4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

    法律诉讼18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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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5执45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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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15
    2

    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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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3民初3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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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20
    3

    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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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802民初2372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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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24
    4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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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执2964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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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10-02
    5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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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8民初13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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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04
    6

    陈宗辉、陈祖利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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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4民终14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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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9-03
    7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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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675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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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10-08
    8

    徐州迈腾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程浩伟、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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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民终342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州迈腾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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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9-17
    9

    岳顶寿、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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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2705号 劳动争议

    原告-岳顶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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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10-15
    10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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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11执保1542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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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7-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陈雪芳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隽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云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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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民终928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陈雪芳 被上诉人-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董云德 广州隽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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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9280号广州隽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云德:陈雪芳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隽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云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陈雪芳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2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31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44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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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1
    2

    (2021)粤0113民初6325号原告岳顶寿诉你与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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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632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岳顶寿 被告- 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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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6325号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岳顶寿诉你与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政府大院财政楼101之六房)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民初6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顶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岳顶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67432021-08-1118:02:35:462(2021)粤0113民初6325号原告岳顶寿诉你与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有限公司,岳顶寿,公告,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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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3

    (2021)粤0391执32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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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38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琪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友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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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琪与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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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1)粤0391执31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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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38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赖致祥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友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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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赖致祥与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1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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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5

    (2020)粤0113民初12705号原告岳顶寿与被告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勇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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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270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岳顶寿 被告- 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董勇 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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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705号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勇:原告岳顶寿与被告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勇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政府大院财政楼101之六房,法定代表人:吴炜;董勇,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钟祥市冷水镇董沟村三组2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2705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顶寿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539992952021-07-2317:24:39:891(2020)粤0113民初12705号原告岳顶寿与被告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勇劳动争议一案有限公司,董勇,广州,公告,岳顶寿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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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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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5953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刘青 当事人- 广西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市荣和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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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青诉南宁市荣和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5953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一庭601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770416)。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13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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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7

    (2021)粤0113民初6325号原告岳顶寿诉你与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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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632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岳顶寿 被告- 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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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6325号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岳顶寿诉你与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8432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确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自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7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539451392021-05-2820:30:13:598(2021)粤0113民初6325号原告岳顶寿诉你与广州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依法,劳动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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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8

    (2021)粤0105执保680号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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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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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680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680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71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440062021-05-2816:46:38:668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680号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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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9

    (2020)粤0112民初14938号原告胡成华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人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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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493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 胡成华 当事人- 广东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人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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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4938号广东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成华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人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胡成华请求本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1220410.75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5000元,共计150000元;3.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工资60000元(5000元/月×12个月);4.二被告共同支原告误工费48000元;5.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6.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护理费5290元;7.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营养费5000元;8.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交通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538273892021-03-1117:54:11:202(2020)粤0112民初14938号原告胡成华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人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共同,支付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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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10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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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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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舒思明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2911.6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4380元(其中以未付工程款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4380元;以38291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计算说明见附件一);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暂合计为407291.6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1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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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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