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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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建罚字[2016]第030号 | 区住建局 |
杭州白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4月中旬,你单位在萧政储出(2014)5号地块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项目进行了开工建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于2016年8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萧建罚先告字[2016]第03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5953-000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已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玖拾壹万叁仟肆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2913476.25元)。上述罚款,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账户: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0802010400561180000330101)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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