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杨能良、朱芝招、杨松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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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760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杨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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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9 |
| 2 |
邢映红与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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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2120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邢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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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30 |
| 3 |
银某与鄂尔多斯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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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民终17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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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28 |
| 4 |
银某与鄂尔多斯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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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32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银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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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2-28 |
| 5 |
赵剑伟与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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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240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赵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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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2-08 | 2021-03-01 |
| 6 |
陈建波、杭州市江干区祐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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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申51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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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16 |
| 7 |
陈建波、孔卓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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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申51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孔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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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16 |
| 8 |
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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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7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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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11-26 |
| 9 |
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剑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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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25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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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2-02 |
| 10 |
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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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4民初2212号 | - |
原告-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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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2-1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浙0103民初39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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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9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云吉 当事人-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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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云吉诉被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8元(原告周云吉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579元,由原告周云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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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 2 |
(2019)浙0103民初397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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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9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云吉 当事人-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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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978号杭州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云吉与被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5831元及利息损失(以9358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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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 3 |
(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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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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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8-2号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货款等款项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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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9 |
| 4 |
(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9-2号: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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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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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9-2号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2元,减半收取11471元,由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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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9 |
| 5 |
(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9号: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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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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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9号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200万元及诉讼费和保全费17696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8月24日15时,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桂绯、徐校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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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3 |
| 6 |
(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8号: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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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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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商初字第1258号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浙江运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钢材款60万元,支付自起诉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8月24日15时2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校琪、张桂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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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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