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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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李毓仁、惠州市卓群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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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37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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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9 |
2 |
(2021)粤19民辖终154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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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辖终1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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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25 |
3 |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永捷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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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32355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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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07 |
4 |
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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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12655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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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14 |
5 |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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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8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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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5-17 |
6 |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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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1民初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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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4 |
7 |
广东华奕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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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082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华奕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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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12 |
8 |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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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财保15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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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5-28 |
9 |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楚佳西实业有限公司、万塍(佛山)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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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87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申请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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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9 |
10 |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永捷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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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379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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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6-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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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破2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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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7-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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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异116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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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16号 | -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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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16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10-09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116号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台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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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2 |
(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之三公告决定书(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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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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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之三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决定书。(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决定书决定如下: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由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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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3 |
(2020)粤1972执异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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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67号 | -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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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67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长富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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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4 |
(2020)粤1972破申13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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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破申13号 | - |
当事人-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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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破申13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破产清算申请材料。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异议,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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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5 |
(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之二公告上诉状(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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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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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之二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受理费128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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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6 |
(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之一公告判决书(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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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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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之一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中止对(2019)粤1972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书中18台型号为TC500R立式钻攻中心设备的执行【详见编号为0042911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28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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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7 |
(2019)粤1972民初14099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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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邦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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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9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恒公司)、东莞市台邦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各一份。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与被告诺恒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611DGZN00148-247《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诺恒公司提供100台型号为TC500R立式钻攻中心设备租赁,租金每台每月6000元。合同签订后,诺恒公司实际承租设备60台。原告为上述设备的所有权人,(2019)粤1972民初1524号案件中对上述设备的查封属于查封错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中止对(2019)粤1972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书中TC500R立式钻攻中心设备的执行(共2台);2.确认涉案的2台设备为原告所有,价值10万元;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606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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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8 |
(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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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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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098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恒公司)、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各一份。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与被告诺恒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611DGZN00148-247《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诺恒公司提供100台型号为TC500R立式钻攻中心设备租赁,租金每台每月6000元。合同签订后,诺恒公司实际承租设备60台。原告为上述设备的所有权人,(2019)粤1972民初1223号案件中对上述设备的查封属于查封错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中止对(2019)粤1972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书中TC500R立式钻攻中心设备的执行(共18台);2.确认涉案的18台设备为原告所有,每台价值5万元,共计90万元;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606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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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9 |
(2019)粤1972执异120号公告裁定书(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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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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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120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天城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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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10 |
(2019)粤1972执6691号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东莞市诺恒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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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1号 | - |
原告-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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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79号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东莞市诺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2181208.1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报告财产令》,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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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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