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桐市监罚处〔2020〕544号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罚款75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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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详情 |
| 2 | 桐综执罚字〔2019〕第2203011907310070号 | 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2019年07月08日14时32分,当事人初逸艺术培训(杭州)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城下杭路***号其店面招牌上方悬挂经营性横幅一条,红底黄字,内容为“ditomano钢琴一阶教师培训—2019浙江站”。经测量,该横幅长6米,宽0.5米,面积为3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2019年7月1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19年07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检查情况;2.2019年07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当事人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的现场状况;3.2019年07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的《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桐综执接调字[2019]第0000496号)和《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桐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0561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4.2019年0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实情况;5.2019年07月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6.2019年07月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7.2019年07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整改后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整改的事实;8.2019年07月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有权来处理此事。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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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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