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黄道华、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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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72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黄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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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10-29 |
| 2 |
赵春斌、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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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1084号之二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春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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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8-12-28 |
| 3 |
郑薇薇、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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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66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薇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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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8-11-07 |
| 4 |
韦肖、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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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400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韦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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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9-01-1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3执恢18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3-19 | 详情 |
| 2 | (2019)粤03执恢18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详情 |
| 3 | (2019)粤03执75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5 | 详情 |
| 4 | (2019)粤03执27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执7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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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7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吕延峰 被告- 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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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755号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吕延峰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2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7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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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 2 |
(2019)粤03执2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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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道华 被告- 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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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72号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道华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5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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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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