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泛海酒店

    泛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钓鱼台酒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江卫公罚〔2020〕0058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8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杭州泛海钓鱼台酒店游泳池水不干净的投诉。2020年7月29日监督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5号的泛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钓鱼台酒店的游泳池进行检查,并对游泳池水进行采样,委托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2020年8月7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202000211号报告,该报告显示:游泳池水(浅)尿素(mg/l)4.4、游泳池水(中)尿素(mg/l)3.9、游泳池水(深)尿素(mg/l)4.1、游泳池水(小池)尿素(mg/l)6.9。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尿素≤3.5mg/L。2020年8月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年月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0〕00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口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口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你单位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收起

    ... 展开
    2020-08-25 详情
    2 杭江卫公罚〔2019〕1167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31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泛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钓鱼台酒店游泳馆卫生状况差的投诉,2019年9月2日我局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5号的该酒店游泳馆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游泳馆空气、游泳池水进行采样,并进行检验。2019年9月19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900442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游泳池水(浅)游离余氯0.1mg/L,游泳池水(小池)细菌总数2.1*103CFU/ml,以上指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离性余氯0.3-0.5mg/L,细菌总数≤1000个/mL。2019年9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2019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9〕11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第2页,共2页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一(三)C.《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3.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5000-8000元”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7999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收起

    ... 展开
    2019-10-2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