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民初43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23 |
2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破申7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9 |
3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民初37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30 |
4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永泰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鄂09民辖终3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14 |
5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执7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03 |
6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执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8-03 |
7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协兴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执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8-03 |
8 |
应城市永泰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
展开
|
(2020)鄂0981执保1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应城市永泰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展开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8-03 |
9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民初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20 |
10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邬林斌、庄静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民初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4-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浙0213民初6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永军 常林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8-05-15 |
2 | (2017)浙0213民初6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林 魏永军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1-11 |
3 | (2017)浙0213民初29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 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平君 林亚女 林永波 林旭芬 李洪 吴哲慧 董腾飞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6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 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平君 林亚女 林永波 林旭芬 李洪 吴哲慧 董腾飞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审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亮、任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民申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王亮 任雪锋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民申11号任雪锋:原审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亮、任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浙0213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浙0213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3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11-04 |
2 |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破申9号 | - |
当事人- 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3破申9号公告(2020)浙0213破申9号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0日前向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贸日湖中心1号楼1401室;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3780009530;联系人:娄韬军]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收起
...
展开
|
2020-10-12 |
3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被执行人董建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等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执2606号 | 诽谤罪 |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执2606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0213执2606号董建龙:你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罚款53320元;(2)支付加处罚款53320元;(3)支付执行费1499.6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4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亮、任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4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雪锋 王亮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4176号任雪锋: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7月24日应付利息324.49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任雪锋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5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8元,由被告王亮、任雪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11-07 |
5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益江五金制造厂、糜炳辉、林辉权、沈碧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辉权 沈碧丰 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奉化市益江五金制造厂 糜炳辉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44号林辉权、沈碧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益江五金制造厂、糜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6460328.71元,并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1000万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奉化市益江五金制造厂、糜炳辉、林辉权、沈碧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0562元,由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益江五金制造厂、糜炳辉、林辉权、沈碧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叶志伟电话:0574-89284075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路567号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
展开
|
2019-10-15 |
6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杰博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糜炳辉、林辉权、陈均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辉权 陈均其 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杰博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糜炳辉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36号林辉权、陈均其: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杰博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糜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利息3224591.41元,并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1000万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波杰博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糜炳辉、林辉权、陈均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9372元,由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杰博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糜炳辉、林辉权、陈均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叶志伟电话:0574-89284075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路567号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
展开
|
2019-10-15 |
7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沈飞宏、陈贻军、江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飞宏 陈贻军 江衍 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32号沈飞宏、陈贻军、江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50万元,利息11295799.28元,并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1750万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沈飞宏、陈贻军、江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85779元,由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沈飞宏、陈贻军、江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叶志伟电话:0574-89284075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路567号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
展开
|
2019-10-15 |
8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糜炳辉、沈飞宏、林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飞宏 林辉权 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糜炳辉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民初1130号沈飞宏、林辉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糜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00万元,利息8386926.22元,并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1300万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沈飞宏、糜炳辉、林辉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48735元,由被告奉化市豪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沈飞宏、糜炳辉、林辉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叶志伟电话:0574-89284075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路567号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
展开
|
2019-10-15 |
9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宁波百世康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的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执2865号 | - |
原告- 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贯成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当事人- 宁波百世康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非诉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执2865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9)浙0213执2865号宁波百世康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你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甬奉市监处〔2018〕28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贯成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令2019年9月19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风险告知书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规定:“ 收起
...
展开
|
2019-09-30 |
10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德缘京健食品店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执920号 | 诽谤罪 |
当事人- 宁波市奉化区德缘京健食品店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3执920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0213执920号宁波市奉化区德缘京健食品店:你与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非诉一案,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213行审3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罚款310000元;(2)支付加处罚款310000元;(3)支付执行费860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收起
...
展开
|
2019-09-0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