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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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李勇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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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9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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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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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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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1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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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8-05-03 | 2018-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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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104民初7190号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诉李勇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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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7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 被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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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贤、李某贤: 本院受理原告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诉你们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贤支付原告货款136580元,被告李勇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涛涛 联系电话:0311-830276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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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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