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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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工商处字[2020]4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从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70459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住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建设路119号二楼自编203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安成立日期:1986年01月25日经营范围:批发业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时间(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时间(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直至2019年8月14日才公示其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原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年报法定时间截止后,于2017年4月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从市监责字[2017]091号),以督促其尽快补报2015年年度报告,但因地址查无,联系不到当事人,导致通知书未能邮寄送达。原广州市工商局于2016年年报法定时间截止后,于2017年8月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6993号),以督促其尽快补报2016年年度报告(但因地址不详被退件,导致通知书未能邮寄送达),并于2017年7月18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公告(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以督促其尽快补报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9月17日文书公告期满,送达当事人,然而当事人未在公告送达三十日内公示该报告。原广州市工商局于2017年年报法定时间截止后,于2018年8月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48189号),以督促其尽快补报2016年年度报告(但因地址不详被退件,导致通知书未能邮寄送达),并于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上登报进行公告(穗工商管[2018]210),以督促其尽快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9月8日文书公告期满,送达当事人,然而当事人未在公告送达三十日内公示该报告。同时查明,当事人门牌地址变更后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资质;4.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5.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门牌编列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住所出现变更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年度报告“公示状态”网页截图及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其公司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其提交和公示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的时间;7.《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从市监责字[2017]091号)及中国邮政(运单号:TX003414103)运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签收原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邮寄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8.邮政部门提交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物流状态汇总表(从化区局)》2016年、2017年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签收原广州市工商局邮寄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9.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网页截图1份,证明补报2016年年报公告送达情况;10.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日报发布的公告(穗工商管[2018]210号)复印件1份,证明补报2017年年报公告送达情况。2020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场监管街口字〔2020〕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门牌地址变更后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2017年9月17日)届满后一年至两年内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在责令改正期限(2018年9月8日)届满后七个月至一年内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本局决定参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自由裁量标准》第4点“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一年至两年内(不含满两年)才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20000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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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详情 |
序号 | 列入决定机关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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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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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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