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5执16195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6195号 | - |
原告- 加油宝金融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优选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195号之一广州优选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加油宝金融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优选购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344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19 |
2 |
(2021)粤0305民初34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344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加油宝金融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优选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440号广州优选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加油宝金融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优选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10时30分沙河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廖志诚电话:0755-26486978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 收起
...
展开
|
2021-04-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