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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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山市锐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喜喜厨具有限公司、被告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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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终21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锐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 兰溪市喜喜厨具有限公司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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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锐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喜喜厨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地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符强联系电话:0791-86366497在互联网查询本公告步骤:①搜索“公告送达司法送达文书网”,点击进入第一个网页;②在网页找到“送达公告”点击;③搜索当事人姓名即可找到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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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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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锐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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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知民初84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锐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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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锐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高安市宋青兰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9知民初84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我院领取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3日经办人:民三庭赵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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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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