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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海悦银河城一楼17号1栋1楼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7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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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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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四川保和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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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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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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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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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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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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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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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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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绵阳天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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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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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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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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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四川华东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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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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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绵阳锐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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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绵阳锐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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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申请执行余小蓉、尹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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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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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建华、刘凯、王虎廷、孙金华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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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10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被告- 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孙建华 刘凯 王虎廷 孙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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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1042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建华、刘凯、王虎廷、孙金华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西谷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月利率7.5792‰计算;上述期间复利以本金33899.18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5792‰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按照月利率7.5792‰上浮50%计算,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5792‰上浮50%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华、被告刘凯、被告王虎廷、被告孙金华对于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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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2

    (2018)川0704民初2671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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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26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被告- 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 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王廷虎 孙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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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671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廷虎、被告孙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式如下:1.借期内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4日期间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2罚息:自2017年2月5日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3.复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每月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二、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对登记编号为绵涪食药工质抵[2017]35号的机器设备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廷虎、被告孙金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按本判决第二项实现抵押权后未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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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3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绵阳市久久玻纤有限公司、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振文、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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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1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被告- 绵阳市久久玻纤有限公司 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周振文 周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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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1406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绵阳市久久玻纤有限公司、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振文、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久久玻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偿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9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利息);以1025225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复息);以302335.4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复息);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利息还清时止,以未还利息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复息);上述款项计算至2018年5月6日时以442705.57元为限。二、被告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周振文、被告周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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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1
    4

    (2018)川0704民初2671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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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26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被告- 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 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王虎廷 孙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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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671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虎廷、孙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日应付资金利息共计294530.55元);2、判令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虎廷、孙金华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3、判令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绵阳市西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瑞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虎廷、孙金华在其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帝鑫实业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三联村二社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绵涪食药工质抵【2017】35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60万元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息和实现债权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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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7
    5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绵阳星月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刚、唐于舒、唐阳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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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2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 被告- 绵阳星月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刚 唐于舒 唐阳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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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289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与被告绵阳星月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刚、唐于舒、唐阳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绵阳星月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2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复息);2、判决被告绵阳星月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刚、唐于舒、唐阳宗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217643元;3、判决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刚、唐于舒、唐阳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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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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