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5949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高新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高新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向忠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91民初5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向忠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高新区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高新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向忠:本院受理的(2020)苏0591民初596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高新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2、3支付剩余货款212610.8元及对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1、2、3承担本案律师费2万元、保险费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3承担原告(2019)苏0591民初10540号诉讼损失合计5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8-1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