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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道计然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处科技园东区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1号楼30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85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2

    法律诉讼248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成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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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23执1083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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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29
    2

    孙丽芳与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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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9144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孙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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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8-11
    3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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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1022执恢60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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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16
    4

    姜岩、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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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794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姜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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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4-13
    5

    李桂林、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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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35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桂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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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3
    6

    廖小媚、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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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17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廖小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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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3
    7

    吴家栋、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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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502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吴家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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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3
    8

    陈俏桦、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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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180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俏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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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3
    9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成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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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23执108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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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4-21
    10

    深圳市提克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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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608号 广告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提克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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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30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黑01执893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扈天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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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G27 2019-09-27
    2 (2019)穗仲网案字第1829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庄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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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G27 2019-09-27
    3 (2019)黑01执8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扈天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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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G27 2019-09-27
    4 (2018)渝04执26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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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5 (2018)渝04执2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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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6 (2018)渝04执25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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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7 (2018)渝04执2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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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8 (2018)渝04执26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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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9 (2018)渝04执26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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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10 (2018)渝04执26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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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84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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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8486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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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486号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000元及代通知金2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慧自愿负担。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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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2

    (2021)粤0305民初8468-8470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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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8468-847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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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468-8470号高泽亚等三人(见下表):原告高泽亚等三人(见下表)与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8468-8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泽亚等三名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各原告具体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数额详见附表);二、驳回高泽亚等三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附表(单位:元)序号案号姓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平均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18468高泽亚2017.5.22019.11.30高级测试开发工程师18000180005400028469郑冰雪2015.11.242019.11.30前端高级开发工程师19480194808766038470贾金葛2016.10.262019.11.30高级测试开发工程师1850018500647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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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3

    (2021)粤0305执977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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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77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娟 被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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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77号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7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有:(2021)粤0305执9777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承办人:杨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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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4

    (2021)粤0305执1057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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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57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何能国 被告-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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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574号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能国与被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57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有:(2021)粤0305执10574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承办人:杨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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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5

    (2021)粤0305民初4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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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71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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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710号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萍诉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萍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的工资17123.5元;二、驳回原告王建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南山区常兴路9号)联系电话:0755-86608820、866088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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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6

    (2021)粤0305民初8471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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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8471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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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471号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李卉与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900元及代通知金16900元;二、驳回原告李卉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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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7

    (2021)粤0305执1215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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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15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徐日琼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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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155号之一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日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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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8

    (2021)粤0305执1153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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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153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苏敏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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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533号之一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5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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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9

    (2021)粤0305执1154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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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154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周佳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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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542号之一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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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10

    (2021)粤0305执1199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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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199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谭镇辉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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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996号等之一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谭镇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602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996号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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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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