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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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2020桂01行终167号朱发贤行政答复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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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行终167号 | 行政监察(监察) |
上诉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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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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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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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58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发贤 被上诉人- 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大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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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桂01民终15871号上诉人朱发贤与被上诉人广西大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试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监督卡各一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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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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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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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27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发贤 当事人- 广西大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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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朱发贤与被告广西大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朱发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2794号的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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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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