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行政登记 |
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行政处罚 |
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王某与静宁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王某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甘0826民初31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 被告- 桑维学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2-01-05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甘0826民初30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 被告- 赵忠中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中、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826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12-29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甘0826民初31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 被告- 桑为学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12-2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