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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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英属维尔京群岛宝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冠鑫光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富裕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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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初4121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江苏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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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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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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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28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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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0-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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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执1215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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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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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150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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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15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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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150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9-30已浏览:37文章来源:原创(2016)粤1972执12150号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令你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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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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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150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doc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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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15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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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150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docx更新时间:2017-01-20已浏览:246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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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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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885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doc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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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885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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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885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docx更新时间:2017-01-20已浏览:303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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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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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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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295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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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3号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6751.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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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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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2号公告传票(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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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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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2号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3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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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
6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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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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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1号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采购“白反射片”。据财务统计,原告向被告共采购款合计1392520.66元(含17%增值税)。原告已经按照收货金额支付了全部货款。由于原告作业手误,将被告提供部分冲账发票二次付款,原告于2013年8月5日,重复支付给被告货款96751.98元。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相应重复收取的货款,被告未归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货款96751.9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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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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