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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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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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初32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家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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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任家兴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家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按揭贷款6700元;二、被告任家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按揭贷款6700元的利息,从原告垫付之日起(其中1200元的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55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家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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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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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调3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任家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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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891.5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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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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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2民调39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当事人- 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冯志奇 沈寒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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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诉辽宁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671.11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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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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