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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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64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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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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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09 |
2 |
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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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46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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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06 |
3 |
9704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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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9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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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20-03-06 |
4 |
10885苏州市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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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08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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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2-07 | 2018-04-26 |
5 |
1564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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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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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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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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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9704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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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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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10885苏州市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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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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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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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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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9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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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50元;二、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违约金金额以21000元为限;其中以4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违约金金额以4750元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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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2 |
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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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9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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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苏0591民初9704号原告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5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7年4月13日起以21000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截至2018年10月9日应付违约金21000元;自2016年12月8日起以4750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截至2018年10月9日应付违约金47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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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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