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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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孔德跃、徐文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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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孔德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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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何某1、汤安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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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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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曲旭靖、杨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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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曲旭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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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爱春、杨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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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徐爱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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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钟炜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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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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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何孝远、王声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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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孝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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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何五兵、盘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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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五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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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赵道伦、陆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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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赵道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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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赵某、孔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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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赵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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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薛昌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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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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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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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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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221民初730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富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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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富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221民初7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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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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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79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祥光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被告- 黄春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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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7950号原告王祥光与被告曹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侯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黄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春云、曹鹏、侯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2678.87元(医疗费69109.37元、残疾赔偿金216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11544.9元、误工费23088.6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后期治疗费用12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就上述各项费用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支付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就上述各项费用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603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附楼第七审判庭(附20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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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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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79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祥光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被告- 黄春云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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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7950号原告王祥光与被告曹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侯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黄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春云、曹鹏、侯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2678.87元(医疗费69109.37元、残疾赔偿金216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11544.9元、误工费23088.6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后期治疗费用12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就上述各项费用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支付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就上述各项费用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603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附楼第七审判庭(附20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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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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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21民初730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富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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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富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富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21民初7300号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机关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肖笛联系电话:18085801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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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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