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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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岳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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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民终41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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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1 |
2 |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岳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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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02民初21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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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4-01 |
3 |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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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35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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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31 |
4 |
1272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亚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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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91民初1272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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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28 |
5 |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世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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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财保103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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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09-07 |
6 |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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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22民初29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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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9 |
7 |
1271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成都瀚海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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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91民初127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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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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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981号结案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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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98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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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981号之一周韶飞、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不在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方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执19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2021)粤0307执19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本)、《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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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21)粤0307执19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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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周韶飞 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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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981号周韶飞、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9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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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3 |
(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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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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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之一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韶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周韶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二、被告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周韶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215元,被告负担1935元(原告预缴21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193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19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9月2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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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4 |
(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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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周韶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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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韶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1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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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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