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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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辜钦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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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执5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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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30 |
2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森林,王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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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68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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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9-06 |
3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万里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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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执异1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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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29 |
4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生国陈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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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7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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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29 |
5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柯龙柯洋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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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执恢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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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29 |
6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娟金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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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65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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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29 |
7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勋伟,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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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4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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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03 |
8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洪富徐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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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执恢3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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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9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春梅颜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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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60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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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29 |
10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怀金其他案由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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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执异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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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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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6民初5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南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杰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锦绣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王林 余长江 陈海升 董仁福 王勇 刘远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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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2 | (2018)渝0116民初5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锦绣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杰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陈海升 董仁福 王勇 刘远刚 余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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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3 | (2018)渝0116民初414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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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4 | (2018)渝0116民初466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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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5 | (2018)渝05民终4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杨巧林 被上诉人-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桂亮 秦隆良 重庆锐旭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重庆市尚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周彦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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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8 |
6 | (2018)渝0116民初47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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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7 | (2018)渝0116民初1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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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5 |
8 | (2018)渝0116民初532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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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1 |
9 | (2018)渝0116民初466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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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6 |
10 | (2018)渝0116民初414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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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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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6民初44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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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44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开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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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6民初4495号周开智: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开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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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2 |
(2019)渝05民终36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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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36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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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5民终3603号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提供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其申请不符合条件,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5民终36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肖飒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05214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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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3 |
(2019)渝0116执保3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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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执保381号 | - |
当事人-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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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6执保381号李梅: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渝0116民初214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我院以(2019)渝0116执保20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已对保全被告财产采取了解除保全措施,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6执保381号执行裁定书、(2019)渝0116执保381号办理情况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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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4 |
(2019)渝0116执保3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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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执保369号 | - |
当事人-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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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6执保369号王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波、陈思宇、周祥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海波、陈思宇、周祥玉所有的财产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现已解除完毕。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6执保36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19)渝0116执保369号办理情况表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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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5 |
(2018)渝0116民初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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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张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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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2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2018)渝0116民初482号判决中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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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6 |
(2018)渝0116民初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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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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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1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2018)渝0116民初481号判决中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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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7 |
(2018)渝0116民初11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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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116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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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11683号徐晓红: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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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8 |
(2018)渝0116民初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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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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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75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6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9月4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0.875‰的1.5倍计付至付清借款止。三、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鑫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向阳街1号楼1-5-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5字第15004号),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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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9 |
(2018)渝0116民初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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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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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1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9月4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0.875‰的1.5倍计付至付清借款止。三、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江雄、张翠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387号B幢3-7-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131442号),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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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10 |
(2018)渝0116民初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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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张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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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2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6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875‰的1.5倍计付至付清借款止。三、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安街3幢8-1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016)江津区不动产权第000673997号),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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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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