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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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31执26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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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G92 | 2018-06-12 |
2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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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1 |
3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南华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熊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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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G95 | 2018-02-11 |
4 | (2017)云31执26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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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1-06 |
5 | (2017)云31民初9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南华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熊志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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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8-06 |
6 | (2017)云31民初93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南华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熊志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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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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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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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3123民初104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世清 当事人- 昆明越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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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世清与被告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第三人昆明越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31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解除原告陈世清与被告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豪宸翡翠广场认购协议书》。二、由被告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世清购房定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负担(未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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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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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3123民初104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世清 被告-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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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世清诉你二公司及第三人昆明越洋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盈江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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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3 |
(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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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刘红梅 当事人- 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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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76号熊志民、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红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76号补正裁定,裁定如下:(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22行:“案件受理费15462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9746元,…”。因刘红梅对(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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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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