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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77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7

    法律诉讼157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知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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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42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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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30
    2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海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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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42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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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30
    3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关良等贺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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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31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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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8-31
    4

    潘华春、马信银、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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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执恢2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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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11
    5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建良、纪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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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6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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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10
    6

    包雅芳、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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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执1456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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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7
    7

    顾长海、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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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执恢2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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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11
    8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雷军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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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818号 银行卡纠纷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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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4-26
    9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赜环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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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841号 银行卡纠纷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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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4-26
    10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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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9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肖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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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安市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26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被告- 临安市恒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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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20-11-18
    2 (2020)浙0112民初196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善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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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G74 2020-10-21
    3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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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20-08-17
    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善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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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G44 2020-07-14
    5 (2018)浙民再3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彭学平 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黄国余 彭晓娟 马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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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G01 2018-12-02
    6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王丽 张美侠 于振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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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4-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12民初1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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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8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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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建来(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李爱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建来、李爱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685.51元,并支付利息13984.18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5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心用”贷款申请合约》约定继续计算)。如果被告陈建来、李爱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建来、李爱兰共同负担。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建来、李爱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9日联系人:王潇潇/宋媛电话:0571-63886655、18057157586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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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2021)浙0112民初1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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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54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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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华(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华应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3.64元,并支付利息452.2元、费用689.91元(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仍按贷记卡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吕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9日联系人:程建新电话:0571-63881591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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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3

    (2021)浙0112民初1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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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50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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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娬(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於潜居民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469.87元,账单利息790.24元及费用1988.51元(计至2021年2月22日,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8248.62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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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4

    (2020)浙0112民初49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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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2民初49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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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俞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26923.71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止,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以上合计276923.71元。如果被告俞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54元,减半收取2727元,由被告俞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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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5

    (2021)浙0112民初2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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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20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育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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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2民初202号徐育梅(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新桥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育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4158.01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此后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继续计付),合计人民币14158.0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徐育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Ο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陶祖法电话:0571-63630300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岛石街昌北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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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6

    (2021)浙0112民初1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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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2民初18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爱兰 陈建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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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建来(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李爱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来、李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建来、李爱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9685.51元,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复息)13984.18元(计算到2021年3月5日止,之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53669.69元;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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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7

    (2021)浙0112民初1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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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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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华(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吕华立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543.64元、利息452.2元、费用689.91元(计至2021年3月8日,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2685.75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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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8

    (2020)浙0112民初38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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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2民初38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雪芹 倪资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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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2民初3860号倪资鑫、潘雪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资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180.52元(含利息、罚息,按编号为80611201800604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止,2020年8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约定继续计付)。二、被告潘雪芹对被告倪资鑫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倪资鑫、潘雪芹共同负担。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倪资鑫、潘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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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9

    (2020)浙0112民初44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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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2民初440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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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2民初4408号刘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唐宁郡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99.0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094.11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华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刘华负担2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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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10

    (2020)浙0112民初29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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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2民初29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丽月 储根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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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根余(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桃源溪村)、陈丽月(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太源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储根余、陈丽月应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1015.34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此后的利息仍按《“随心用”贷款申请合约》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储根余、陈丽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5元,合计3355元,由被告储根余、陈丽月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8日联系人:王建华电话:0571-63888376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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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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