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舟普卫公罚〔2019〕2030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查明该单位布草间内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裸露放置及客房内茶杯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的违法事实。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违法程度较轻层次中的: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5件以下;裁量幅度为: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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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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