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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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扬智 被告-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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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20 | 2020-09-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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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36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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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36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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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3656号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扬智与被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诉人黄扬智与被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民终236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陈明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秀萍、审判员聂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明亮主审本案。书记员为于童。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六、本通知书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下方签名,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七、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特此告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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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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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扬智 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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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扬智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5月18日登在罗湖法院官网,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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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3 |
(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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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扬智 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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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扬智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扬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8元,由原告黄扬智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告于2021年4月30日登在罗湖法院官网,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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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4 |
(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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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扬智 被告-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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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扬智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378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3)、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3月3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五楼第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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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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