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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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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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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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21 | 2019-12-05 |
2 |
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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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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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12-11 |
3 |
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可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冲击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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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94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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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5-06-23 | 2016-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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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524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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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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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5246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5246号限制消费令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01618500052552273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9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5912548110802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9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三、冻结七项专利失败,原因为该专利申请或专利已作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处于未缴年费终止失效的法律状态。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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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2 |
(2019)粤0305执52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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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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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5246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52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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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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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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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年印务有限公司欠款8576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85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3.9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张子琴联系电话:86608443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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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4 |
(2018)粤0305民初14416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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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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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嘉年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05民初1441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年印务有限公司欠款8576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85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3.9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张子琴联系电话:86608443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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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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