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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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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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民终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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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2-31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诉赖海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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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3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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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03 | 2019-12-06 |
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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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3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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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5 | 2019-12-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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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桂民终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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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30 | 2019-10-24 |
2 | (2018)桂民终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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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04-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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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1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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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赖汶忠 被告- 袁智伟 深圳市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 德辉(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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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22号袁智伟:原告赖汶忠与被告袁智伟、深圳市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德辉(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1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722万元(利息计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3月15日暂计至2018年9月11日止,为人民币722万元),小计:672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9时30分在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院联系人:许婧文电话:0755-835350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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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2 |
(2020)粤03民初31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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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 德辉(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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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22号袁智伟:原告赖汶忠与被告袁智伟、深圳市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德辉(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1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722万元(利息计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3月15日暂计至2018年9月11日止,为人民币722万元),小计:672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9时30分在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院联系人:许婧文电话:0755-835350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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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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