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新致万全

    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青神县人民医院、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 - -
    2

    四川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原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青神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青神县人民医院
    收起

    ... 展开
    - - -
    3

    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毕节市第二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毕节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原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 - -
    5

    毕节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原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 - -
    6

    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原告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信通网易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乐至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执1827号 民事执行

    原告- 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知识产权与竞争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827号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2020)粤73知民初20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600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2000.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227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报告财产令内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20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2-06-0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